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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4-01 16:42 阅读人数:1

各燃气公司、各住宅小区燃气用户:

为加强燃气管道、户内设施及燃气用气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区燃气用气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小区燃气用气管理和户内燃气设施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管道占压包裹、使用胶管、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具超过判废年限、使用过期报废钢瓶及私接私改等隐患,应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燃气用户限期整改。涉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储用等严禁事项问题,请燃气企业依条例履行告知义务立即停止供气。

二、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家用燃具的判度,燃烧器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密闭空间室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直排式或烟道式热水器;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到期应及时更新,严禁使用没有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消防法》规定,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管道燃气配套工程建设时应同时安装管道燃气自闭阀或具有切断功能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进一步保障燃气用户使用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新建、改(扩)高层居住建筑,有燃气设施的应积极鼓励使用户内报警器。对工业、餐饮业(含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有燃气设施的公共场所和地下建筑,应按规定安装报警器。

四、燃气用户要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保室内燃气安全;严禁施工作业占压、改动、包裹和损坏燃气管道。物业公司要协助做好所在小区燃气安全宣传和日常巡查工作。在用户装修前,将室内燃气安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进行告知。如发现任何施工作业占用、改动、包裹和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燃气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存在燃气用气安全隐患而拒绝整改的用户,燃气公司应落实告知义务,采取停止售气、暂停供气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方可恢复供气。

                                                            丰泽区城市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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