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2021-05-06 10:33 阅读人数:1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4月30日,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对全省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规范管理政策举措

 

义务教育: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关键词1:就近入学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健全完善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租赁住房改革试点等,调整和优化中小学布局,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规范招生入学信息发布制度,学位供给紧张的区域要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妥善做好分流工作;招生片区划定或调整,要充分评估和论证,确保平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稳妥推进多校划片招生改革试点。

 

关键词2:公民同招

继续严格实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政策,严格按规定限定体育或艺术专门学校、外国语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范围,严格按相关政策认定教育优待照顾对象,营造公平的入学和升学环境。任何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或劝退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

 

关键词3:控辍保学

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跟踪“小升初”毕业学生去向,确保毕业生百分百升入初中。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升学等程序,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

 

特殊群体: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平等接受教育

 

关键词4:残疾儿童教育权益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完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

 

关键词5:随迁子女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持续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按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教育行政部门要保障其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普通高中:全面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关键词6:规范招生范围

《通知》明确,普通高中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招生区域,县域(含不设区的市)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应与当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行同步招生。此前经批准实行跨区域招生的省属、市属普通高中,具备条件的2021年开始按规定区域招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逐年减少跨区域招生指标,并积极开展跨区域招生指标主要分配到薄弱初中改革试点,力争到2024年按规定区域招生。

 

关键词7:自主招生和定向招生

严格按规定控制自主招生比例和范围。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普通高中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严格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按不低于招生总计划的50%比例定向分配至各初中学校的做法,确保农村初中和薄弱初中都有一定比例学生录取到优质普通高中,并适当扩大录取比例。

 

招生入学: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8:优化招生入学流程

各设区市(含平潭)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落实好民办中小学招生管理职责,确保公民办中小学同步招生落实到位。省属、市属中小学(含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统筹管理。鼓励各地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招生入学流程,方便入学手续办理。

 

关键词9:监督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进一步提升普通中小学招生规范治理和违规招生防控能力。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附件

 

  福建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

 

1.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2.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或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3.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4.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5.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7.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8.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以及招收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

 

9.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以及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0.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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