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正骨医院北峰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公开
2020-07-21 14:05 阅读人数:1

一、泉州市正骨医院北峰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泉州市正骨医院报送的《泉州市正骨医院北峰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关于申请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申请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泉州市正骨医院北峰院区建设项目,位于丰泽区北峰街道动车站东侧,建设门急诊医技楼、病房楼、行政综合楼和学术交流中心等,项目用地面积66605.5 m2,总建筑面积142564 m2,拟设床位1079张。

工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施工期要求:施工建筑阶段应加强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清运,不得随意倾放。选用高效低噪声施工机械,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实体围墙,各施工阶段建筑噪声应严格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严禁打桩及高噪声和振动标准的作业,并尽量减少夜间运输。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置。

三、运营期要求:

(一)废水:

    项目污水、废水处理工程应符合医院污水处理相关设计规范、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南等要求,特殊医疗废水单独收集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处理后与一般医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全部污水、废水经院区污水处理站达到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至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由北峰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只能设置一个方便采样的规范化的排污口,院区废水执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氨氮、总磷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1B级标准):

    CODcr250mg/L   BOD100mg/L  粪大肠菌群数≤5000/L  PH 6-9 动植物油≤20mg/L 总余氯 2-8mg/L(接触时间 ≥1.0h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 氨氮≤45mg/L  总磷≤8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mg/L

   (二)废气:

定期对各科室空气进行消毒;院区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气口应对臭气进行单独收集,收集的臭气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净化消毒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和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关于废气排放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食堂油烟应经规范安装的净化设施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大型标准。

真空热水锅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标准:颗粒物20mg/m3SO250mg/m3NOx200mg/m3、烟气黑度≤1

(三)噪声:

中央空调的冷却机组和冷却塔、风机等公用设备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消除污染。项目南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a类标准,其他侧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昼间(6:00-22:00)≤60分贝、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50分贝)。项目院界区域内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限值,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四)固废:

项目应加强源头管理,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危险废物(包括污泥、栅渣、化粪池粪便、废活性炭等)应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单独收集、杀菌消毒、贮存并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容器收集,消毒、杀菌处理后移交至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五)项目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事故应急池,制定医疗废水、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要求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丰泽) 

                                                                 2020721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22506087    

  通讯地址: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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