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21-05-26 16:54 阅读人数:1

20214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4月份行政处罚1

 

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污染性质

处罚情况

罚款金额

办理

情况

1

许成哲(个体经营者)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罚款伍万元

已执行

 

 

 

 

 

 

 

 

 

 

 

 

 

 

 

 


闽泉环罚〔2021〕12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成哲:

身份证号码:350************014

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桑林村

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宏福路89号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投资经营的报废汽车零部件堆场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宏福路89号,该堆场主要堆放报废汽车零部件。2019年8月5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查明该场地共有6堆报废汽车发动机头存放点,场地未做硬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废机油(危废代码HW-08,900-214-08)漫流地面,通过地面浅坑渗漏到地下土壤。

2019年8月7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月21日,公安机关以“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案件,并于2021年1月25日将案件退回本机关。当事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各一份;

2.2019年8月5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各一份、现场照片一组及视听光盘二张;

3.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7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对许成哲的询问笔录二份;

4.2019年8月13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对蔡旭辉的询问笔录一份;

5.蔡旭辉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

7.关于许成哲涉嫌污染环境罪案调查情况说明一份;

8.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移送函(闽泉环刑〔2019〕9号)一份;

9.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治安大队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撤销案件告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10.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关于宏福路89号许成哲废旧汽车零部件堆场渗漏土壤污染物类别认定的情况说明》一份;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一份;

12.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泉丰环限改字〔2019〕K140号)一份。

20212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1〕1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1.该场地是作为堆放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堆场,而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且已立即整改,将报废汽车零部件全部清理干净,并聘请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检测土壤污染情况,检测结果的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2.在整改过程中将大量的汽车零配件直接拉到废品回收公司处理,造成严重的的经济损失,且因新冠疫情,该堆场已停止经营,当事人又身患肿瘤重疾,花费大额医疗费用,无法承担高额罚款,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请。经研究,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泉丰环限改字〔2019〕K140号),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法规股(地址:泉州市区津淮街东段源霞路西侧环保大楼;联系电话:22565292)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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