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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544号开庭公告函
2021-10-15 10:29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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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杜娟张晓虹、王燕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544号案件《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申请人杜娟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工资8049.2元申请人张晓虹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工资3750元申请人王燕子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工资2602.8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层,联系人:小高,联系电话:22505370)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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