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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55号裁决公告函
2021-03-26 15:43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戴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张文豪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5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泉州戴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张文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人民币7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请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联系人:小夏,联系电话:2250537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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