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福冠(泉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戴彬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0]第22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福冠(泉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戴彬瑜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未结工资32500元;2.被申请人福冠(泉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戴彬瑜经济补偿金2240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联系人:小朱,联系电话:2250537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