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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2022-11-07 09:28 阅读人数:1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二、申请条件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

三、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丰泽树脂工艺品研发展示中心大楼三楼11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5-22500579,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交通指引:可乘坐22路,30路,42路,44路,K307路,K308路公交车到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站点

四、申报材料

1. 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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