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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泉丰政行复决〔2020〕12号)
2020-11-11 11:19 阅读人数:1
                    

        

 

                             泉丰政行复2020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瑞祥西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生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2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9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3.给予申请人举报奖金。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72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泉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行职责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鉴于此,提起行政复议。事实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2020年6月27日在“泉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某某茶道旗舰店”,花费356.4元购买网店产品“白茶茶叶特级 小白龙珠40颗罐装清甜降火一次一颗白牡丹 茶叶散装”两份。第一,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该商家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的问题:根据产品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第4.2条的不可以分等级的规定,产品名称包含“特级”字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进行处罚。第二,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划线价格为512元,商家的标价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将上述事项举报至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35050300202007024159****。在2020年7月2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被申请人回复称经调查,泉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产品标题中所使用“特级”字样,是指小白龙珠的茶叶根据紧压白茶加工技术规范(GB/T1242-2019)中5.1.4.1.1定级,对加工生产原料进行评审,根据(GB/T22291-2017)要求确定原料级别为“特级”,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鉴于此,对该投诉举报件不予立案。

三、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却未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第一,“特级”是指茶叶加工技术规范中定级,该标签执行标准应依据加工技术规范GB/T31751而不是紧压白茶的执行标准GH/T1242被申请人混淆了这两个执行标准,并且在根据跟申请提供的茶叶购买截屏,标题中的“特级”是指紧压白茶茶叶这款茶叶的特级,而非指原料的“特级”。第二,被申请人并未提到申请人所说的配料问题本案产品,虚假宣传等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根据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未写明配料违反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综上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某茶叶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某某茶道旗舰店”进行核查,查阅该公司涉诉的商品宣传网页,未见“特级”字样的广告宣传。尔后,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该公司提供“小白龙珠”商品样品,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现已查明,该公司在天猫店铺“某某茶道旗舰店”标题中所使用“特级”字样是指:小白龙珠的茶叶根据紧压白茶加工技术规范(GH/T1242-2019)中5.4.1.1定级,对加工生产原料进行评审,根据(GB/T2291-2017)要求确定原料级别。关于划线价问题,商家网页中价格说明栏中已说明并非原价划线价是商家执行《淘宝价格发布规范》。执法人员查阅商家该商品的交易记录,成交价有512元的历史记录。鉴于此,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件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在该投诉举报件的受理及核查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于法无据,被申请人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6月27日在“泉州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某某茶道旗舰店”,花费356.4元(划线价格为512元)购买网店产品“白茶茶叶特级 小白龙珠40颗罐装清甜降火一次一颗白牡丹 茶叶散装”两份,商品包装标注“产品标准号GB/T 31751-2015”。

申请人于20207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泉州市某某茶叶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某某茶道旗舰店”购买到的茶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及价格欺诈问题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案件后,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进行调查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当日即在全国12315泉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本案已经移送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办理,该案件是否立案由执法三大队另行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接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某茶叶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某某茶道旗舰店”进行核查,查阅该公司涉诉的商品宣传网页,未见“特级”字样的广告宣传,该公司在天猫某某茶道旗舰店标题中所使用“特级”字样是指:小白龙珠的茶叶根据紧压白茶加工技术规范(GH/T1242-2019)中5.4.1.1定级,对加工生产原料进行评审,根据(GB/T2291-2017)要求确定的原料级别;根据该公司提供“小白龙珠”商品样品,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在该商品的交易记录中,成交价有512元的历史记录,未发现商家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另查明,现行紧压白茶国家标准《紧压白茶》(GB/T 31751-2015)中3.1规定:“紧压白茶 以白茶(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为原料,经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4.2规定:“每种产品均不分等级,实物标准样为每种产品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五年更换一次。”现行紧压白茶加工行业标准《紧压白茶加工技术规范》(GH/T 1242-2019)5.4.1.1规定:“定级:对加工生产原料进行评审,根据GB/T 22291要求确定原料级别。”现行白茶国家标准《白茶》(GB/T 22291-2017)中5.2通过感官品质将原料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等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购买商品页面截图涉案茶叶图片;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全国12315泉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记录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紧压白茶加工技术规范》(GH/T 1242-2019);《紧压白茶》(GB/31751-2015);《白茶》(GB/T 2291-2017)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现行紧压白茶加工行业标准《紧压白茶加工技术规范》(GH/T 1242-2019)5.4.1.1规定:“定级:对加工生产原料进行评审,根据GB/T 22291要求确定原料级别。”涉案茶叶使用“白茶茶叶特级 小白龙珠40颗罐装清甜降火一次一颗白牡丹 茶叶散装”作为商品标题,属于对作为产品原料白茶等级的客观描述,而非对于产品“紧压白茶”的夸大宣传,并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以及现行紧压白茶国家标准《紧压白茶》(GB/T 31751-2015)4.2的规定。因此涉案茶叶商品使用“特级”字样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购买行为和认识上的误导,不属于虚假宣传情形。

第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经查询商家该商品的交易记录,成交价有512元的历史记录,与划线价即商品指导价512元一致,所以申请人实际支付的价款356.4元应为商家进行促销折扣后的价格,不存在“虚构原价”的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情形。

第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鉴于涉案商品不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形,即无应当奖励的事项,故申请人要求获得举报奖金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20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0114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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